2021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项《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2012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停止使用。
新的《规定》共有细则60条,分为总则、用人单位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个章节部分。主要对用人单位作为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以及用人单位如何加强职业病防治,为员工提供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办公环境作出了要求。
用人单位的职责(《规定》的第8~37条)归纳如下: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根据危害程度需要有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用人单位的特定人员需要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按要求上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向员工告知危害后果,做出警示,为员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场所和配套的防护设备。
4.新建项目时要遵守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5.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
6.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专人进行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评估并公布结果。
7.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8.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在需要时,积极配合员工进行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并向有关部门上报。
9.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孕产妇、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
10.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1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要及时上报。
12.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