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老年病患者的福音-----《长期处方管理规范》
2021-04-09 19:50:52 阅读:2689次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至今,中国慢性病人数已经达到将近3亿人。大多数的慢性病患者都需要长期服药或者依靠医疗器械来缓解病情。

 

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版)》规定,医师开具处方药的用量一般不超过7日,最长不可超过14日用量,患者需要经常往返于医院。

 

4月1日,国家卫健委起草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长期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签字确认。患者不再需要频繁地去医院挂号排队领药。

 

8类药不适用于长期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开具长期处方的条件和机构有哪些?

  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具慢性病长期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法开具的可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2. 医疗机构应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若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不具备以上条件,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3.各医院之间,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互相做好衔接,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关于首次开具长期处方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医师应当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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